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清明节放假及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
4月5日至7日放假及补休,共3天;4月8日(星期
二)起正常上课上班。
二、放假安排
1.节假日期间,各院(系)、各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遇有突发重大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2.各院(系)、各单位于4月4日(星期五)前,将本单位节假日值班表分别报送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