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
来源:数学学院 作者:数学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12-19 16: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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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咸师院学字2007第6号《咸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和《咸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以及学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系200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认定机构
  1、系上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张树昆为组长,团总支书记王文民、学生辅导员师娅、赵聪、龚彦忠、学生会主席宋庆丰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贫困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班、团干部各1名,由班级所有干部投票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由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学生代表人数应为偶数。同时,同一个宿舍不得有两人以上的学生成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不能当选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且不能参加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选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不能当选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全班同学中公布,接受全班学生监督。
  二、认定范围和标准
  1、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系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其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在校学生的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必须由所接受非义务教育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4)、(5)、(6)款必须有村、镇(街道办)、县(区)级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是指附合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以上必须有村、镇(街道办)、县(区)级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节假日经常外出;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三、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1、10月8日—9日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班选举认定评议小组。
  2、10月10日—15日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结合所申请学生所在宿舍舍长意见、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结果于12日上午10点前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3、10月17日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之后,将审核结果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4、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日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5、10月19日,完成认定,并将结果以表格形式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数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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